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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儲蓄

台灣人幾乎都有儲蓄好習慣,大學打工時為了強迫自己儲蓄,初期時不會理財,只會傻傻地把打工薪水每個月固定儲蓄從每個月一千元開始到每個月固定放三千元到固定儲蓄戶頭,這樣存錢雖然很實在,緊急時也會有錢可用,一直到大二下學期時發現,這樣儲蓄時不時會想動用,時不時會計劃存到錢後要買甚麼犒賞自己或是去哪玩,好不容易有筆儲蓄,又突然間花完,或是不知不覺用掉。想想這不是好辦法,然後就到郵局詢問存款保單,開始了我真正強迫儲蓄,每個月從郵局戶頭扣3000元,存6年,早期金融保單換算下來,利息比定存高,從此我注意到,也才去注意利息,但現今的儲蓄險因為金管會管制儲蓄險在於保障的規定,而影響保戶一定要花錢買壽險保障或降低儲蓄,如果是高資產族群需要避險而預留資產給受益人則適合儲蓄型保險/壽險,如果單純要儲蓄則建議存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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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是否可離職?

除了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職業上的原因引起的疾病外,在先前文章有提到,上下班途中及出差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且不是因為私人行為及不是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就符合職業災害。因職災狀況,醫師診斷書建議需休養4日以上,則可申領傷病給付第一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 詳情見文章:勞保職災及意外險建康醫療險注意事項 ),長時間醫療而休養期間,以不能工作為前提請休傷病假。職災情況經過一段時間治療休養後,已可自行出門上班,如果原有工作或是重新安排的職務都可勝任及接受,則不建議離職;如果尚未完全復原,還需要看診或復健,可申請公傷假,請醫師開診斷證明,而不扣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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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薪資賠償及強制險補充

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委員中途有把肇事對方邀到會議室外談,委員在與對方另外商談的情況下,就了解對方沒辦法以我抓的內容和解,主要是當時我犯了嚴重錯誤,不清楚強制險有兩年時間的看診申請,所以我只把我後續看診的金額用預估方式抓出,此時很容易預估過低,且對方保險公司認為預估方式無法接受認為獅子大開口,應以實際金額有收據及證明計算完之後,再要求後續看診兩年期限內收據都要申請強制險。對於後續醫療費用,要在和解書上註明以實際看診收據費用為主,日後強制險屆時期限請保險公司確認,必須要在調解書清楚記錄。第二項嚴重錯誤是,工作薪資損失我沒有計算,當時只想著我與對方談好實際金額損失就好,其實需列入計算即使我當時有職災薪資補償也應列入,依照高等法院判決重上字第914號 職災原領工資補償與車禍損害賠償,並非出於同一原因,補償應是補償受害者並非減輕加害者應有的賠償,所以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工作薪資損失要計算於賠償明細內, 即使領有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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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訴訟程序需長期抗戰 該怎辦?

就我之前的認知,只知道車禍理賠調解處理,如果調解處理大家能談判出一定共識,就相安無事結束,如果有看過我前面故事的朋友,就知道我的情況十分特殊,也是老天給我一項難題學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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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的狀況

我的狀況比較特殊,因為我與肇事對方都是同方向直行車,我騎摩托車,沒有行車紀錄器,肇事對方開廂型車,行車紀錄器竟是壞的,我還沒騎到紅綠燈下就發生事故,所以紅綠燈攝影機沒拍到事故狀況。證人當時的說法是我自己去撞廂型車車門,我記得沒錯是有車子從我後方撞上我。向警察做筆錄順便諮詢,警察事後才想到,我這麼嚴重,而且莫名其妙地昏迷,應是受撞擊而不是自撞,依我的年紀身體狀況,自撞會有自我防衛、自我保護反應,不會到吐血昏迷,至於證人應只注意到後段狀況。我家人不會知道故事怎麼發生,發生後兩天,警察只對我家人說證人說詞對我不利,我家人也相信警察,相信證人說詞認為是我的錯,也沒有想到說可以到車禍現場附近找攝影機。事後我向律師諮詢,律師教我查看附近是否有攝影機,事故地點是在停車場及大樓旁,去現場看是有的,但當時應已經無法調了。所以當時初判表、車禍鑑定都無法判出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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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勞保權益

很多人其實不曉得勞工保險的權益除了工作時間出了意外 上下班公司家裡往返途中或出差,如果有狀況也歸納於職業災害範圍除非上下班路途中間有去其他地方或違反法令如酗酒,而發生事故列為除外責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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