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薪資賠償及強制險補充

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委員中途有把肇事對方邀到會議室外談,委員在與對方另外商談的情況下,就了解對方沒辦法以我抓的內容和解,主要是當時我犯了嚴重錯誤,不清楚強制險有兩年時間的看診申請,所以我只把我後續看診的金額用預估方式抓出,此時很容易預估過低,且對方保險公司認為預估方式無法接受認為獅子大開口,應以實際金額有收據及證明計算完之後,再要求後續看診兩年期限內收據都要申請強制險。對於後續醫療費用,要在和解書上註明以實際看診收據費用為主,日後強制險屆時期限請保險公司確認,必須要在調解書清楚記錄。第二項嚴重錯誤是,工作薪資損失我沒有計算,當時只想著我與對方談好實際金額損失就好,其實需列入計算即使我當時有職災薪資補償也應列入,依照高等法院判決重上字第914號 職災原領工資補償與車禍損害賠償,並非出於同一原因,補償應是補償受害者並非減輕加害者應有的賠償,所以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工作薪資損失要計算於賠償明細內, 即使領有職災補償。

以上法條資訊來源 小雄律師youtube影片【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

其實在調解之前,沒有想過要再與對方求償精神賠償,只想說把我的實際損失處理好,不希望拖太長時間,但是和我發生事故的肇事對方並不會這樣想。光是沒有精神賠償及薪資損失的明細,就沒有辦法表現協商態度,又加上時間離告訴期限太近,所以委員提醒我,把精神慰撫金加上,先安排提告。

而精神慰撫金可要求多少賠償,我並沒有任何觀念,向律師諮詢也在小雄律師youtube查到精神慰撫金該如何計算也提出一項容易而且公正的方法: 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將傷勢輸入,找出接近自身狀況最好是與自身相同地點法院的精神慰撫金。也可參考勞保失能等級以及國賠標準列為斟酌條件。

有依據說明或以過去經驗參考,與保險公司協商調解或是法院審判時,會有很高機會說服保險公司接受,法官判賠也不會相差太多。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資訊來源參考自小雄律師youtube影片【小雄律師】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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